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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29 16:30     来源:adimn

河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和打击假冒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证书管理,规范证书网上查询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至一级,以下简称证书)是指根据《职业资格证书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原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考核,由相应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水平的凭证。
    第三条 发证机关要确保向社会提供的证书数据真实、完整、安全。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和证书查询的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省联网证书查询平台具体建设工作。
 第五条 各省辖市负责管理本地区证书的入库上网工作。
 第六条 各级鉴定所(站)、统考报名点、高新技术考试站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工作,应确保证书等考务电子数据真实准确。
 第七条 证书实行免费网上查询。查询网站为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a.osta.org.cn和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
 第八条 证书查询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和鉴定信息。其中考生基本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等;鉴定信息包括鉴定职业、等级、准考证号、理论知识成绩和操作技能成绩及鉴定结果、证书编号等。
 第九条 证书查询的方法是:进入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ha.osta.org.cn),在证书查询区选择证书类型后,输入身份证号及证书编号等关键字后点击查询按钮。进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在查询区点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根据提示输入相应选择项即可。
 第十条 持证人领取证书1-2个月后可登录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ha.osta.org.cn)网站查询,查询不到证书相关信息的,请及时与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联系。1-4个月进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在查询区点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根据提示输入相应选择项即可。
 第十一条 持证人如发现网上证书数据错误,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证书原件及《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到原证书核发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维护本地区的证书数据传输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须按照规定和技术要求将有关数据上传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的数据库中。
 第十三条 证书数据每半个月上传一次,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月15日上传上月25日至本月10日的数据;每月30日上传本月11日至本月24日的数据,如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数据上报和上传时间顺延。
 第十四条 证书查询系统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证书数据采集使用考务管理系统生成JDX文件直接入库,使用其他系统(软件)采集证书数据需按照证书数据采集表的字段内容,生成EXCEL或DBF文件整理入库。
 第十五条 省、市各级鉴定部门对其核发的证书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真实性负责。上网的证书数据须经证书数据提供经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省中心领导审查并签字确认后,由信息化管理员上传到网站数据库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上传、变更、删除网站数据库中的证书数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须指定专职的信息化管理人员负责证书数据上网和维护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证书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本部门新办理的证书数据,整理汇总,编制汇总表,核对证书数据的格式和完整性,交领导审查。
 2、证书数据上传。根据领导审查结果,及时保质保量并严格程序将证书数据上传到证书数据库中;
 3、证书数据备份。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每次上传证书数据后,及时将证书数据进行备份。 
 4、证书数据上传密码的保管。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证书数据上传的后台用户帐号和密码,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改密码,不得向他人泄漏证书上网的用户帐号和密码。
 5.日常维护。定期和不定期对证书数据库服务器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升级并杀毒。发现数据库服务器运行异常或存在运行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证书数据上报和提供经办人员,不按时上报、提供证书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上报、提供、上传虚假数据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化管理员履职不到位,造成证书数据丢失或故意毁损证书数据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假冒伪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开发处反映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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